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3217号
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7056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临淄金龙铁矿,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72160332。
法定代表人:***,矿长。
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临淄金龙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