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焉耆众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200号3层313室A0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焉耆众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焉耆县新桥路集贸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焉耆众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新2826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焉耆众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焉耆众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先后于7月12日、7月15日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焉耆众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焉耆众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10839.4元,减半收取5419.7元,由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焉耆众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4283.7元,减半收取2141.85元,由焉耆众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