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昊盛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3民初347号 原告:山东昊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泰祥街以北、友谊路两侧潍坊市东方摩托车交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7102326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A08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13267075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岳阳路****用代码:9137020267175759XF。 负责人:***。 原告山东昊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昊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山东昊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