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云0128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崇德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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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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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某。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云0128民初3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799,398.00元,执行费:10,393.98元。
本院自立案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当事缴款通知书各一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26年4月15日、4月7日和4月30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2026年1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下发的《关于对某乙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集中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要求:以建投十一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正在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但未实质了结的)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云0128执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