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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诚宇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800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