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安宁九九运输服务部;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8137号 原告:安宁九九运输服务部,经营场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城邦小区一期2栋1单元2层2B-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P9KXW6L。 经营者:***。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046758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宁九九运输服务部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宁九九运输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宁九九运输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宁九九运输服务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