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大理诚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4273号 原告:大理诚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理诚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大理诚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