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联沣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81民初5005号
原告:。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小桃花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被告:云南某丙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栖霞路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某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大都摩天二期1栋16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丙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云南某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47元,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322元退还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