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临桂区宛田乡丰凯竹木制品厂与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4235号 原告:临桂区宛田乡丰凯竹木制品厂,经营场所:临桂县(东长岭村)。 经营者:梁某某,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维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维政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品厂(以下简称“某乙品厂”)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投十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30,807.7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11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JT11(2021)内合-07-彰泰春天里-CL-字第(015)号的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方、模板、覆膜模板等材料用于特定工程项目。原告已按约定供货,总价值达1,530,807.73元,有《对账清单》和《对账单》为证。尽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付款。据此,原告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其追讨货款的诉求。 被告某某公司答辩称:一、本案原告诉请不符,本案被告也是受害方,即使本案原告主张支付货款,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即欠付款为459242.319元。原告诉请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全合同款项的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二、本案付款条件尚不成就,我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第一条第八款合同内容约定发票载明一致,甲方未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增值税发专用发票前,有权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该条款约定原告先开票,被告后付款的,付款顺序系双方附条件履行义务,原告方未履行开票义务,我司暂不支付任何款项,符合合同约定。同时,我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有严格的资金审批流程,开具发票系付款的生效条件,现付款条件未满足,我公司不支付款项符合合同约定;三、合同中并未对诉讼费承担予以约定,且保全费并非原告实现其债权的必要支出,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3.采购合同、对账清单、对账单。被告建投十一公司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证据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所证明内容及证明力本院将在后文综合予以评述。 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1年11月16日,原告某乙品厂(卖方)与被告建投十一公司(买方)签订《桂林彰泰春天里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木方、模板、覆膜模板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双方就桂林彰泰·春天里施工总承包工程3#、15-22#及地下车库木方、模板、覆膜板采购事项达成一致,并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合同第一条第8款约定:合同标的、内容应与发票载明一致,甲方未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增值税发票前有权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合同第九条约定付款方式:2.每月20日前乙方必须与甲方项目部材料员、直管部财务进行对账,双方确认并开具付款发票后,方能支付款项。首次付款时间为地上三层梁板完成后,甲方15日内支付至首次付款前实际结算价款的70%,首次支付后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每月支付至当月实际结算价款的70%(不滚动),所有栋号封顶后付至实际结算价款的85%,停止供货后三个月内付至实际结算的价款的100%。3.若建设单位未按总包合同约定付款,则甲方按建设单位实际支付工程款等比例支付乙方结算价款:若建设单位支付总额达不到甲方完成合格产品工程量的30%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结算价款为不高于乙方实际结算价款的30%。若因建设单位不能按节点支付甲方工程款时,乙方不能出现聚众围攻项目部、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若出现每发生一次给予10万元的罚款。 2021年6月15日,原、被告签署《物资对账单》载明本期对账含税金额为1158778.9元。2022年9月25日,原、被告再次签署《物资对账单》载明本期对账含税金额为372028.83元。原、被告双方签署《对账清单(材料进场台账)》载明最后一次供货日期为2022年8月11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诚实履行各自合同义务。针对原告诉请货款本金,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最后一次履行供货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已签署两份《物资对账单》确认供货金额共计1530807.73元(1158778.9元+372028.83元),且案涉合同约定停止供货后三个月内付至实际结算的价款的100%,现履行期限届至,被告某某公司理应支付货款。针对被告建投十一公司抗辩称只应支付至合同款30%的意见,本院认为,案涉《采购合同》虽约定被告按建设单位实际支付工程款等比例支付乙方结算价款,但本案中原告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案涉该条约定实际排除了原告收取货款的合法权益,故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开具发票有权拒付款的意见,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支付货款系主要合同义务,被告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530807.73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诉请保全费,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某甲品厂支付货款1530807.73元。 二、驳回原告某甲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8.5元,由被告云南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