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古城区中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7907号 原告:古城区中岗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晴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古城区中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向原告古城区中岗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古城区中岗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古城区中岗建筑设备租赁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