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财保258号
申请人:碧水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牡丹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冠县群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古城镇309国道与106国道交叉口东8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碧水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群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1794号,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邴***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