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5284号
原告:常熟百之信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
投资者:孔开雷,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中实验室系统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8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百之信装饰材料厂与被告远中实验室系统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常熟百之信装饰材料厂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百之信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熟百之信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