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4民初485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冯庄镇人民政府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3X5GF09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26元,减半收取计13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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