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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202民初3789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0741.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3月18日止的违约金35323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咸宁际华园项目需要,与原告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并对供货品种、供应量结算、支付货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认真履行合同,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4年3月18日,被告尚须支付混凝土货款210741.5元。另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3月18日的违约金35323元,并应支付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综上,截至2024年3月18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款项共计246064.5元,并应支付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3年买方甲方被告与卖方乙方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预拌混凝土,此项目为月结月清项目,每月25日对当月结算量,确认无误,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票,次月5日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100%付款(付款方式60%为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40%为现金转账),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混凝土货款,除继续承担付款义务外,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照拖欠货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预拌混凝土供货义务,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3年8月28日原告共供货390741.5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8万元,下欠货款210741.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预拌混凝土供货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次月5日即2023年9月5日100%付款,被告欠原告货款210741.5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0741.5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4年3月18日止的违约金35323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因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照拖欠货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违约金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某某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起算日从2023年9月6日开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0741.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210741.5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年9月6日起按某某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