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宜路工程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04民初468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俞某,系公司总经理、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