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32401号
原告:王某,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王某举示的结算协议及附件一上加盖的名为“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并预交了鉴定费用。本院委托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鉴定意见为:《萧宏公司重庆区域项目中标明细》上“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原告王某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自愿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00元,司法鉴定费22660元,合计233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款原告预交37700元、被告预交226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4400元,退还被告2266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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