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3354号
原告:蒋某,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俞某。
原告蒋某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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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