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1民初3116号
原告:***,男,1955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宾盛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周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