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08民初3724号
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男,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XX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XX1。
被告:王XX1,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艺术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王XX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肖XX到庭参加诉讼。A公司、王XX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二、A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239666元及违约金(以34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LPR的4倍即13.8%计算,从2022年6月5日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违约金为6829.47元;以134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LPR的4倍即13.8%计算,从2022年11月20日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违约金为18800.2元;以111666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LPR的4倍即13.8%计算,从2023年5月21日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违约金为7833.37元,以上违约金合计为33463.04元;此后违约金从2023年11月21日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39666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4倍LPR即13.8%计算);三、王XX1对A公司的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王XX1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A公司于2022年6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租金支付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2022年6月5日到2023年11月4日,租金合计为379666元,A公司仅向原告支付租金10万元,抵扣A公司交付的押金4万元,A公司欠付原告租金239666元,原告多次催告,A公司仍不向原告支付租金239666元及违约金。2023年11月6日,原告清退A公司。王XX1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字,为A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XX1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故具状起诉。
两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2年6月6日,原告(甲方)与A公司(乙方)、王XX1(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甲方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乙方。第三条,租期为2022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第四条,租金标准268000元/年。支付方式:半年一付,在本合同订立后二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期房租134000元,之后每一期房租在到期日15日前进行支付。押金40000元,在本合同订立后二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保证。若乙方不依约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项义务,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押金应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违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偿。第九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第十条,……(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乙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总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四)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未履约部分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十一条,连带保证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公告费)。保证责任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3年9月,原告向A公司发送催款函,主要内容为:2022年6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房租合计为335000元,贵司向我司支付房租仅为75000元,贵司尚欠我司房租260000元。有鉴于此,我司特此向贵司发函,望贵司慎重对待。贵司需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1月1日前分别向我司支付房租100000元、160000元。王XX1在该催款函上签名。
2023年11月初,原告在案涉房屋大门张贴告知函。11月6日,原告向王XX2发送该张贴的告知函照片。王XX1回复收到了。并表示市场环境不佳,租金无法支付,店面无法继续经营了。
另,A公司于2022年9月2日,2023年6月16日、6月29日、10月9日、10月10日,分别支付原告7万元、5000元、1万元、1万元、5000元,共计10万元。原告认可该10万元视为支付第一期的部分租金。原告陈述A公司于2018年有支付押金4万元。
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公告费500元。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各合同、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二、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A公司就第一期房租134000元便已未按时足额支付,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告知函送达时间,可以认定案涉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付租金及违约金。(一)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金金额、支付时间的约定,以及上述认定的解约情况,本院认为,A公司应于2022年6月8日支付租金134000元,于2022年11月19日支付租金134000元,于2023年5月20日支付租金111666元(按原告主张从2023年6月5日计算至2023年11月4日即5个月)。结合被告支付租金情况、原告的主张及陈述,则上述第一期剩余租金为34000元。鉴于A公司有支付押金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押金应先抵扣欠付租金为宜,则第一期租金剩余租金为零,原告再行主张第一期的租金34000元及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押金4万元在抵扣上述34000元后,超出的6000元,应作为第二期租金予以抵扣,则第二期剩余租金为128000元。包括第三期租金111666元在内,总计未付租金为239666元。(二)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原告主动将违约金的标准降低为按年利率13.8%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则其中128000元租金,从2022年11月20日起,另111666元租金,从2023年5月21日,均按年利率13.8%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第二项诉请的租金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XX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王XX1应对上述第三点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公告费500元,由两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XX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租金2396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28000元租金,从2022年11月20日起,另111666元租金,从2023年5月21日,均按年利率13.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公告费500元;
三、被告王XX1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4元,由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杭州XX艺术有限公司、王XX1负担5290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