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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7334号 申请人:江苏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某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XX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