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牟某与杭州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5212号 原告:牟某,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杭州市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牟某与被告杭州市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某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某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