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668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
被告:大连海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2层0203-3室。
法定代表人:孙圣斌。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海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邬晓琳
书 记 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