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718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菲,女,1993年1月3日生,系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大连海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2层0203-3室。
法定代表人:孙圣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剑,男,1979年2月17日,系大连海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海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思凡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