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27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壶化集团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街福满家园,身份证号:×××。
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2017)晋0427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截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本院作出的(2017)晋0427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履行期间未届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