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7)晋0427执334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安久爆破有限公司、***:
宽城满族自治县安久爆破有限公司、***与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7)晋0427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偿还欠款4823608元及利息179291.85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6472元,申请执行费52414.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开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XXXXXXXXX3304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