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

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27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壶化集团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宽城盛世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满族,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427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57126.74元(该款包括执行标的5004702.74元、执行费5242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472元(该款为(2017)晋0427民初756号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