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1102民初5088号
原告(反诉被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橡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西街53号(民心家苑1号楼四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震泰公司)与被告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中浩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震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中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水震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价款18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3050元(逾期付款损失已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以后损失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定做不同型号橡胶支座用于其承建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价值261000元定作物全部加工完成后将部分定作物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称原告未按约定要求制作,在仅支付80000元预付款后,剩余定作物价款至今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价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甘肃中浩公司辩称,原告诉请不成立,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甘肃中浩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定作合同;2、要求原告退回被告预付款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0500元;3、由原告承担本次反诉费用。理由如下:原告违反双方约定,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未按设计院审核过的图纸提供产品。问题出现后至今不予提供符合设计图纸的产品。故诉请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辩称,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确认的图纸进行的定作生产,不存在擅自改变图纸的事实.2.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30500元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定制LRB500型隔震支座24套,单价5732元,LRB600型隔震支座12套,单价10286元,共计价款261000元。由被告提供图纸作为合同附件,原告按图纸要求生产、供货。交货时间为原告收到预付款且图纸得到确认后30天到施工现场。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被告预付合同总价的30%,产品到达施工现场后再支付合同总价的40%。项目主体竣工合格(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验收)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预留5%的质保金,自项目主体竣工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剩余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2019年7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预付款80000元。原告于2019年8月9日交付被告部分定作物(定位板6块、隔震支座下预埋筋288根、调平螺栓144根),剩余定作物原告已加工完毕在原告处存放。被告即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价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甘肃中浩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形式要件齐全,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涉案定作物由被告提供审查确认的图纸作为合同附件,原告按照设计图纸要求生产、供货。原告依约加工生产完毕,符合双方约定。被告主张,涉案定作物原告未按图纸加工生产,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涉案定作物与原告提交的加盖有合同双方印章确认的图纸相一致,被告提交的图纸无法证明经合同双方确认,现涉案定作物原告加工完毕并部分交付被告,故被告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价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价款18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1元、保全费1520元、反诉费减半收取2239元,由被告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