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07执5035号
申请执行人: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X。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XXX。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1民终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上述查明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予以限制消费,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281559元,共计执行得款0元。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方,申请人电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