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24650、24651号 上诉人[(2022)粤0104民初17239号案被告、17257号案原告]: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彩航,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2022)粤0104民初17239号案原告、17257号案被告]:***,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枣冲路63­1号503房。 上诉人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7239、17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1、建筑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22727.4元及2022年2月份未发工资3314.94元(至2022年2月11日)。2、建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330.7元。3、建筑公司支付2021年未结算产值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建筑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1、对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2)4393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错误裁决予以纠正,依法判定建筑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422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5075元。2、***应向建筑公司退回超额预发的年度产值11811.85元。(即建筑公司已向***预发2021年度产值对应的“提成”工资71825元,超出***2021年度实际产值60013.15元,超发差额为11811.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原审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与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2022年2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15422元给***。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50元给***。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五、驳回***、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一审受理费各10元,由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建筑公司无需支付工资差额给***;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建筑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应于次年年初核定本年度的业绩,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预发提成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提前保证员工生活质量。本案核心是涉及预发提成衍生的矛盾,根据双方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提成是建筑公司收到项目的款项后再支付给***,由于项目的回款周期往往比较长,为了提前保证员工的生活质量,建筑公司在没有收到回款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流动资金提前预发了提成给员工。受新冠疫情和大环境经济形势不乐观的影响,调整预发提成的做法是自身经营需要。建筑公司所属的建筑行业受到新冠疫情和经济大环境不景气的影响非常严重,大量的房地产公司爆雷,建筑公司的业务大受冲击,业绩严重下滑,在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员工收入大于预发提成比较普遍,故透支自有资金提前预发提成给员工,是提前保证员工的生活质量,而经济形势差时预发提成大于应得提成也是正常体现,作为设计院,遇到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回款周期不断加长,而伴随着业绩下滑,大量回款无法到位的,建筑公司已经没有多余资金垫付提成,不保留灵活的资金,建筑公司自身都无法经营,在明显核算出预发提成已经大于实际可以领取的提成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提成发放的情形并不违规,也无需担责。***拒绝配合核对,自身存在错误。***在建筑公司提出其年产值低于提成以后,并未配合建筑公司进行核对,很明显***是知悉该情况,其参与的项目以及项目对应的产值是可以清晰一一核对,其却不予以配合,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综上,行业的寒冬到来,***却只盯着预发提成的款项,自己并未积极开拓新的业务,提高产值,建筑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核对了业绩,确认已经预发给***的提成高于其实际产值的情况下,减少预发提成,而***除此以外的工资收入并未减少,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称,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应是21920.46元,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15422元,但其没有上诉。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判项没有意见。 二审期间,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拟证明评估报告是建筑公司股东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国企进行审计所作出,报告发生于2022年10月12日;评估报告第10页注明了自2020年开始建筑公司出现亏损,其中2021年最为严重,建筑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调整预发提成的方案符合实际需要,未损害员工实际利益。***质证意见如下:建筑公司在开庭时未能提供上述证据,其提供证据时间已过举证期限,故证据失权;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资产报告为第三方公司制作,建筑公司只提供了报告计算结果,未能提供报告中计算过程中所采用的数据主体,例如公司公账的银行流水、营收项目的合同、公司营业成本的具体账单等,无法对该报告所作出的计算结果进行核实,且该证据第10页中也注明了该财务状况简表数据来源于其他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建筑公司均未能提供数据来源,该计算结果不能视作客观真实;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司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公司未经过***同意和协商一致,违反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面克扣和降低薪资,属于违法行为,造成***被迫离职,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且该报告第二页中的评估目的是确定建筑公司股东的市场价值,与建筑公司的主张没有关联性,其提供第三方公司制作的资产评估报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资产评估报告的委托人为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建筑公司本身,该报告第1页声明中也注明了该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建筑公司使用该报告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不符合该证据声明中所注明的使用范围,且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委托合同证明其为该证据的合法使用者。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第一、四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判令建筑公司向***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月工资,根据案涉职员台账表记载,***离职前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扣除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的月工资为9867.78元[(8440+9640+9970+10005+9940+10030+10240+10300+10245)÷9],故建筑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537.23元(9867.78元×3.5)。本院审理期间,建筑公司虽上诉坚持主张其无需支付上述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本院对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7239、172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7239、1725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7239、172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537.23元给***; 四、驳回***、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元,均由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