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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坤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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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0308民初187号
原告:深圳市盐田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富坤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四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盐田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坤仓储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四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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