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1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281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32,760.0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