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1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281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32,760.0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