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建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玮,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军,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建湖县交通运输局,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安康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文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湖中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大年,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建北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江,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交通运输局、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2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 治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施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