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高燚。
被执行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E)。
法定代表人:王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690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6907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