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博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与黑龙江省博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纪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4民初270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黑龙江省博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恒大名都一期5号楼2单元3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纪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黑龙江省博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纪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