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204民初940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博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3580731080,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恒大名都首期5号楼02单元3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博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