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0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铁锋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博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沙区恒大名都首期5号楼02**3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博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及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2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1月5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已经给付全部执行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4执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 力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