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4民初270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黑龙江省博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恒大名都一期5号楼2单元3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黑龙江省博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