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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2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执行人:***,男,1943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31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菏泽中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园艺街道府东商城3排东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E1NR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中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3)鲁17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722执275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菏泽中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