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1541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达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