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维科特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东维科特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配天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北大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矿区北大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矿区煤山路。
法定代理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维科特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维科特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