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7民初1447号
原告白水县史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史官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701603183X6。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系史官镇政府项目办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山水大厦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9656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系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白水县史官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白水县史官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水县史官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水县史官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白水县史官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