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6212号之一
原告:陕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
原告陕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6.22元,减半收取6793.11元(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杜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