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黄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5民初272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光明路49号(武装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5689302067F。 负责人:**。 第三人:山西黄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291号(河务局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01199964Q。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第三人山西黄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申请立案,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关于万顷***家围排涝站重建工程剩余工程款284243.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的建设工程为万顷***家围排涝站重建工程,该工程是南沙区水务局于2009年事权下放给万顷沙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应急度汛工程。2010年2月3日,本案第三人通过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被确定为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2010年3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万顷***家围排涝站重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94747118元;工程地点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南沙快速路的右侧,年丰村北面的罗家围内,工程内容为建设、设备安装、临时工程,规模为设计流量为2.0M3/S,设计扬程为3.25M,设计排涝面积为1300亩及招标答疑纪要和图纸。2010年3月2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万顷***家围排涝站重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实际施工项目管理,并以原告自身作为其权利义务的载体。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实际工程总造价的2%上交管理费给第三人。涉案工程项目于2010年4月2日开始施工,于2010年6月按期完成并于2010年7月1日通过合格验收,各项资料也编制完成。2013年5月,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针对本案工程办理结算送审,但截至2016年12月9日,涉案工程仍有工程款284243.77元未结算。原告及第三人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被告仍怠于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经审查:原告提供2022年12月4日查询的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企业注册信息显示,该企业为注销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起诉之前已被依法注销,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8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 瑜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