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海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8民初3816号之一
原告:万宁市海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群坡村高速路口东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北文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北宝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万宁市海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宁市海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万宁市海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二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金额,原告万宁市海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宁市海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5.12元,由万宁市海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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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