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1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胜古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83510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13025E。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0)京0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及对外投资。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