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627号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