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9451号
原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胜古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835103T。
法定代表人:费利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北京觅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睿典,北京明高典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秋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姚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