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刚与深圳市毅泽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5021号
申请执行人常刚,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毅泽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华路6号南海意库2栋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毅泽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47209.7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502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俊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