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2254号
申请人:吉安昊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6号东区7幢店面。
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安昊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昊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74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3月24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保险单号:2235304852022000057,保险金额:11807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昊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74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