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财保161号之一
申请人:焦作市兴佰利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
所地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天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蓓蕾,董事长。
申请人焦作市兴佰利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8月6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元的冻结和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梁丽